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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成为内幕交易证据 罚款惩戒可能是过去的十倍

来源:热点新闻网 编辑:刘倩佳 时间:2020-01-14

  微信聊天无时不在,但若涉及到内幕消息传递,这些电子记录都将被作为证据。

  最近各地监管局有关内幕交易的罚单连发,显示不少案件都是通过微信传递内幕消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明确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修订后的证券法也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惩戒力度。

  案例一:微信语音发送内幕信息被还原

  2019年12月30日,福建证监局详细披露了上海山钢股东刘长江,通过微信获得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这个内幕消息的细节。

  刘长江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5月31日13点01分,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钢网)董事长周某锋发送一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

  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一段语音给刘长江,但语音内容也被披露出来,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

  刘长江回复“明白”。

  随后几日,刘长江陆续买入冠福股份约84万股。

  最终福建证监局以此为证据之一,决定责令刘长江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案例二:微信通话25秒传递内幕消息

  同样是冠福股份收购上海山钢的这个案例,周某锋在2018年5月22日18点36分,通过微信告知任敏媛“今天和冠福框架协议已签掉”。

  2018年5月31日9点53分,周某锋通过微信电话与任敏媛通话25秒。同日,任敏媛陆续买入近54万股冠福股份。同年9月3日,任敏媛将上述买入的冠福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58万元,累计亏损约56万元。

  即便亏损,福建证监局依据以这些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认定内幕交易,并决定对任敏媛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目前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都属于电子数据的范围。

  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惩罚力度全面加大

  一方面是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明确,另一方面则是对内幕交易的惩戒力度加大。刚修订颁布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最高罚款提升至原先的十倍。

  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与修订前相比,有三处罚款上限调高。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从事内幕交易的,罚款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提升至“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罚款上限提升至十倍。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由“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升至“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丁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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