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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培训贷套路:学程教育以补录学籍为由 诱导学员做人脸识别

来源:热点新闻网 编辑:刘倩佳 时间:2020-11-10

  “不用首付、没有利息”“无隐形收费、不过退费”……对于每个“囊中羞涩”但又不甘错过二次学习的成人自考生来说,听到这样的宣传总会忍不住多留意几分。通过分期付款上培训课,用较低成本撬动难得的学习机会,本应是成人之美的双赢,但近两日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培训机构却与贷款公司合作,变分期为贷款,诱导学员借贷,0利息背后暗藏套路,学员退贷更是困难重重。

  揭秘:0首付0利息存套路

  来自江苏,初中学历,今年刚满27岁的李丽(化名)未曾想过,满心欢喜报名的成人教育,会给自己带来如此多的烦恼。

  “学历低?工资低?不如考个本科,换工作涨工资!”李丽是在抖音平台上发现的弘成教育推广,抱着了解试试的心态点击报名后,不到一个小时,便收到了平台销售人员的来电。李丽称,虽然报名的是弘成教育,但对方给她推荐的却是学程教育机构,后者公司总部位于北京。

  销售人员介绍称学程教育平台是南京大学与南京师范大学官方合作助学网站,可以办理助学分期,由银行机构下款,通过零首付、零利息,无压力入学。不想错过学习机会的李丽,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点了头。

  据了解,整个贷款流程完成仅不到5分钟,全程由销售人员指导。在指引下,李丽从学程教育公众号通过输入销售人员工号,进入了分期页面,而后进行了一系列身份证号、手机号、联系人以及人脸识别等信息认证。最后,在未看到借款协议内容、未被提示任何贷款风险的情况下,李丽进行了协议签署。

  李丽是在8月31日与学程教育签署的入学协议与贷款协议。不过,办理后当天,她就发现了端倪。在销售人员指导下,李丽下载民生助粒APP后发现,自己签署的贷款机构并非银行机构,而是一家名为武汉民商惠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商惠小贷”)的小贷公司,整个贷款共分为15期,贷款总金额9800元,每月还款653.33元。

  而所谓的“0首付0利息”,看起来是优惠待遇,但实际为培训机构与贷款公司的“障眼法”。从李丽与民商惠小贷签署的贷款协议来看,贷款9800元每月还款653.33元,表面来看每个月利息确实为0,但却内藏玄机:在放款前,李丽申请的贷款率先被民商惠小贷扣除了1139元的服务费,真实到账培训机构的金额仅8661元。

  北京商报记者以实际到账金额8661元计算,尽管宣称“0首付0利息”,但实际该小贷公司提供的贷款年化利率约19.03%,远高于最高法规定的LPR 4倍上限。

  为何“0首付0利息”中会存在1139元的平台服务费?此举是否涉嫌“砍头息”?是否存在隐瞒限制条件、偷换概念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对此,北京商报记者尝试联系民商惠小贷和学程教育采访求证,但截至发稿,多次电话均未接通,发送的采访函也无人回应。

  “很多‘0首付0利息’的培训贷确实存在不当营销宣传、串通诱使学员借贷的行为。名为分期实为贷款、实际贷款金额与培训金额不符、强势扣除贷款服务费未告知借款人等行为并不合理,若经证实确存在未明确告知学员、未在合同中明确提示或实际情况和营销承诺不相符的情形,则可能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行为;严重的,甚至涉嫌构成诈骗罪等刑事罪名。”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

  李丽这一情况并非孤例。近期,来自江苏的多名成人自考学员向北京商报记者反映,在学程教育培训机构“0首付0利息”的宣传幌子下,本人全程未曾签署贷款协议,未曾确认过合同细节,但后被诱导办理培训贷款的情况。甚至有学员未被告知贷款一事,在签署入学协议后,以补录老考生学籍为由,被引导至“惠学习”平台进行人脸识别,就完成了贷款。

  从多名学员提供的贷款协议来看,涉及的分期平台包括除了“民生助粒”、“惠学习”外,还包括“海豚优加”等,背后对接的贷款方除了民商惠小贷外,还涉及到湖北消费金融、深圳信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指出,从贷款学员反映的情况看,尽管宣传培训贷“0首付0利息”,但实际上贷款机构先行扣除服务费,且并未告知借款人,这涉嫌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进行营销宣传,这也是《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中的禁止项之一,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同样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此案例中培训机构作为贷款机构的合作方,涉嫌使用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进行营销宣传,应当立即改正。

  质疑:培训机构代理学员操作贷款是否合理

  所谓“培训贷”,一般指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由贷款平台一次性将贷款的学费支付给教育培训机构,再由消费者即贷款申请人向金融贷款平台分期还款。

  然而在此次事件中,包括李丽等多名学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乏学员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由学程教育操作学员手机进行一些绑定流程。此外在贷款过程中,学员全程未与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有过任何交涉,也未收到过相关贷款风险提示,直到贷款生效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载App后,才看到借款信息,对贷款协议内容也是“后知后觉”。

  值得一提的是,整个贷款过程中,李丽等学员银行账户自始至终未曾收到过贷款,从流程来看,由贷款机构下发的所有以学员名义的贷款,在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实则一次性给到了学程教育手中。

  此外,另据李丽所述,除了0首付0利息暗藏套路、未告知贷款合同明细外,其所报的培训机构是否有相关教育资质也存疑。李丽进一步讲述道,“当时学程教育销售人员宣传办理分期学费是给学校教育处,但后来才知道是购买他们的课程。我与学校招生办也取得联系,对方曾告知我被培训机构骗了,要报考可以自己报、自己买书自学,无需通过培训机构。”

  引发质疑的是,此贷款过程中,培训机构、贷款机构各应承担何种责任?培训机构人员代理学员操作贷款是否合理?

  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贷款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作向学员提供贷款的方式本身不违法,但其应在各个环节上对小额贷款的发放承担把控责任。

  首先,贷款机构应对合作机构的教育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若贷款人事先知道培训机构进行诈骗行为仍与其合作,可能成为犯罪的共犯;其次贷款机构应对借款学员进行审查,审查借款学员的借款资质、还款能力等。当然前提是借贷机构要明确告知贷款合同的内容,且内容要具有合法性,不违反民间借贷利率等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贷款过程中,为签署贷款协议,未确认过贷款内容就被贷款了,业务人员涉嫌诱导贷款及隐瞒信息。”于百程指出,对于金融产品提供方,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

  “这一培训贷操作方式对金融消费者和资金方机构都存在风险。” 另一资深人士分析称,具体而言,此种方式涉嫌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对于资金方而言,此种方式暴露了其风控漏洞,可能会加大坏账;此外,如果在合作渠道的业务流程中疏于管理,也可能会产生场景方与用户方联合骗贷的情形,使金融机构自身受损。

  据学员反映,发现套路后,多名学员存在退学退贷难的情况,其中有学员协商被拒,也有学员被要求扣除30%违约金。

  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此操作方式中,对学员而言,存在与培训机构的培训合同关系、与贷款机构的借贷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即使因培训机构违约等行为产生纠纷,学员也要按照借贷合同规定偿还借款;若不偿还,甚至可能影响个人信用问题。这对于学员来说,是很大的隐患。

  但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李亚称,若存在此情形,实际使贷款合同违背了学员的本意,则贷款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学员可通过诉讼、向公安报案或工商投诉等方式进行处理。

  提醒:严防“馅饼”变“陷阱”

  众所周知,教育分期是不少贷款公司较为青睐的一类场景产品,但风波也屡屡出现。主要问题在于:操作过程中,常常有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此外还存在退学不退贷的纠纷问题。

  于百程指出,培训贷本是一项可以共赢的金融创新,使得那些没有经济能力却想通过职业教育培训提升自我的人,通过助学分期贷款,找到发展进阶的梯子。学生能进步、培训机构有生源、金融平台能收益,“三赢”的机制确实“看上去很美”。

  “不过,金融机构对于合作方要加强审核和风控,推出合规产品,建立规范流程和监测机制,以防止乱收费、违规营销和跑路等风险。”于百程进一步称。

  苏筱芮同样认为,培训贷涉及资金方与场景方,需要分别进行规范。从资金方角度,需要持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的行为监督。另从场景方角度,亦需审查场景方基本资质,例如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基本的办学许可证,无证无照培训机构应由教育部门取缔。

  事实上,针对培训贷,11月2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风险提示称,要警惕其中存在的不当营销宣传、串通诱使学员借贷、预付费退款难度大、转移责任等风险隐患。

  此外,10月28日,中消协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共受理教育培训服务投诉15639件。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尽量选择短期付款方式,避免一次性大额投入;要仔细查看分期付款合同,严防分期变贷款;不建议消费者选择“培训贷”等信贷产品。

  李亚进一步称,目前培训贷虽然存在诸多不合规之处,但其社会需求仍在,一味禁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李亚认为,应当在不完全禁止贷款公司与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上,将相关培训贷产品纳入监管、予以备案,加强对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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